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wellbet吉祥体育 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制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指南,具体如下:
一、书面申请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由建设单位或者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二、确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要求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后30日内,会同属地住建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居(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为5-11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拟进入筹备组的业主代表进行资格审查。
三、公告筹备组名单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筹备组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明确业主委员会任期);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制定筹备经费使用方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住建部门备案后执行。
(八)完成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五、召开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5-11人单数组成),并按照成员人数配备40%的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以及网络讨论和投票的形式召开。但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面积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
六、公告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业主大会召开后应立即将业主委员会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工作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七、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八、办理备案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申请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九、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十、申请办理银行帐户
业主委员会取得印章后,可向银行申请开立公共帐户。